抚州一镇长被提拔为法院院长,你怎么看?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科生之家 ,作者我是法科生
3月27日,抚州市委组织部发布的一则法院干部任前公示的消息引起了诸多法律人的关注。(Jlls)
“中式说法”公众号发了一篇评论文章《提拔镇长当法院院长?法律圈里先炸了》,该文认为:
这则任前公示因缺乏“镇长担任法院院长”的法定条件信息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质疑,而人民法院院长是事关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职位,绝不能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荒唐现象,希望抚州市委组织部认真对待群众的质疑,严格依法审查该镇长的任职条件,谨慎提名、依法提名,确保重要的位置上,坐得都是正确的人。
“律界一鸣”公众号发了一篇《选一个镇长当基层法院院长,我有意见》,该文认为:
钱镇长可能除了是法律专业毕业以外,履历上应该是没有法检背景的。当地党委对此事的考量,就从这点来讲,就是欠妥的。(新修改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院长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这点还请抚州市委组织部公开一下)
法检内部就地提拔的路子不应该被堵死,如果外行领导内行的事情不及时制止,那么没有升迁希望的法院精英会流失的越来越多,各种不合理的行政性质考核也会越来越多,司法改革将在县域无法实质性落地。
那么,《法院组织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院长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也许,钱镇长有法学专业知识,但请注意,这里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是“和”的关系,不是“或”,仅有法学专业知识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职业经历。
那么,钱镇长到底有没有法律职业经历呢?我们来检索一下。
经检索,钱镇长2008年4月公示录取为抚州市黎川县乡镇机关干部。
2012年5月,钱永明被任命为黎川县政府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2017年,钱永明被任命为德胜镇党委副书记,并于当年7月当选德胜镇镇长。
不到三年,钱镇长就被提拔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从钱镇长的职业经历看不出有《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职业经历。那么,提拔钱镇长任法院院长是否违反《法院组织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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